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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新聞 專欄解讀

SBTi淨零標準2.0:可選彈性不能替代Part D量測

2026年6月,科學基礎減碳目標倡議(SBTi)發布《企業淨零標準》2.0版。此次更新標誌著企業淨零實務從純粹設定雄心,轉向務實落地、持續問責,以及按公司規模與地理位置差異化要求。對照新標準的核證,以及與現行 Version 1.3.1 框架並行提交,將於2027年第一季開放。在此並行期內,企業仍可按 Version 1.3.1 提交,直至2028年1月31日;其後 2.0 版成為強制框架。

我們認為:可選目標框架(SBTi 淨零標準 2.0 版的彈性)並不能替代 Part D 量測——彈性條款需要與強制披露同一條證據脊骨;SBTi ≠ Part D 合規。

可選目標框架指企業可選擇採納的科學基礎目標路徑——例如 B 類範圍三可選性、可選的長期或總體淨零目標,或多條範圍三路線之一——而該選擇本身並不解除上市規則下的氣候披露義務。彈性條款指 2.0 版任何擴大可用選項的規定(供應商或客戶對齊、活動聚焦範圍三、以市場工具展示進展),同時仍要求記錄盡最大努力,並清晰區分減排與更廣義進展。證據脊骨是董事會可用的量測檔——盤查邊界、範圍一/二/三方法、基於位置與基於市場的標註、可再生資產機齡資格、轉型計劃擁有權與具名簽核——必須同時支撐自願 SBTi 聲稱與強制的港交所 Part D 氣候披露。Part D 量測指按《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提供具決策用途的氣候資訊,包括可識別財務影響的風險與機遇,建基於發行人自有數據,而非僅靠已核證目標標籤。

港交所發行人團隊真正的問題

我們反覆見到的失敗模式,不是「SBTi 2.0 版值得一讀」,而是投資者關係與可持續發展團隊把擴大可選性當成 Part D 捷徑:選定 B 類寬免、可選長期目標或供應商對齊路徑,把2027–2028核證日曆記入行程,然後把範圍三、情境與財務影響證據的量測檔留空至年報季節。那是打勾式合規,披上科學基礎雄心的外衣。

2.0 版引入公司分類。A 類公司——通常規模較大、位於較高收入國家——面對更完整要求。B 類公司——通常規模較小或位於較低收入國家——獲得更大彈性,包括在部分情況下範圍三目標可為可選。近期目標改為滾動五年週期。長期及總體淨零目標由強制改為可選。範圍一與範圍二目標現須分開設定。範圍二減排目標錨定於基於位置的盤查,而基於市場的工具仍可用於展示進展,但計入合規的可再生發電資產須符合新的十五年機齡上限——此機制旨在鼓勵投資新建清潔電力,而非從已建成的老化資產申報功勞。範圍三提供多條路徑,包括絕對減量、供應商或客戶對齊,以及聚焦排放密集活動。

與這些技術改動並列的第六支柱,是淨零管治。2.0 版要求在組織最高層面正式批准目標,並維持轉型計劃說明實施如何推進。這把淨零從可持續發展團隊的目標設定作業,轉為董事會及高級領導層的擁有權義務——有用的紀律,但仍不能替代 Part D 下的發行人量測。

上述可選性無一是香港上市發行人的通行證。港交所 Part D 氣候披露與 ESG 匯報要求按《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提供具決策用途的氣候資訊——包括可識別財務影響的風險與機遇——並受守則本身的分階段與寬免架構約束。SBTi 的類別選擇、可選長期目標或供應商對齊聲稱,並不告訴董事會:哪些範圍三類別已量測、哪些財務影響假設已簽署,或基於位置與基於市場的範圍二數字是否為這家發行人誠實標註。

如何把 2.0 版讀成證據脊骨壓力測試

我們把 2.0 版讀成壓力測試:發行人是否把自願目標彈性與強制量測完整度混為一談。

來源所載的核心環境完整性規則維持不變:碳信用不能替代去碳化;清除僅可在深度減排之後用於剩餘排放;實施層級優先在營運及價值鏈內採取直接行動。就範圍一而言,許多行業面對逐步降低化石燃料使用、或處理阻礙燃料轉換之結構性障礙的期望。就範圍二而言,減排目標採用基於位置的錨定,旨在確保所聲稱進展反映電網實體去碳化,而非僅靠證書購買,並以可再生資產十五年機齡上限作為強化。供應商對齊及排放密集活動路徑旨在推動價值鏈最高影響環節的改變——但仍要求穩健的供應商數據與產品層面強度資訊。

從管治角度看,盡最大努力的記錄、實施層級,以及更清晰區分減排與進展,提高了問責。企業必須證明已先行採取可行的直接行動,才可倚賴其他機制。標準亦非孤立發展:SBTi 行政總裁 David Kennedy 與溫室氣體核算體系(GHG Protocol)行政總裁 Tim Mohin 共同確認,2.0 版納入 GHG Protocol「行動與市場工具」(AMI)多聲明結構及其持續進行的範圍二修訂工作元素,雙方並協調2027及2028年時間表。該匯合對盤查方法有用;它不是把已核證 SBTi 路徑當成自動 Part D 證據的許可。

A 類/B 類差異化承認能力與資本約束。該社會設計點對參與質素有意義。對港交所發行人團隊,可轉移的教訓更窄:若集團邊界包含可能在 SBTi 下對應 B 類彈性的較小或較低收入附屬公司,Part D 仍追問量測了甚麼、誰擁有盤查、財務影響如何被證據化——而不是自願標準層是否豁免了可選範圍三目標。

來源本身強調:科學基礎目標下的真正進展,取決於路徑完整性、數據質素,以及是否願意先追求最艱難的減排。來源所引 SBTi 調查數據——91%設有科學基礎目標的企業報告整體正面業務影響、95%正面聲譽影響、80%投資者觀感加強——說明可信目標設定與商業效益的相關性。它並不把可選性轉成上市規則氣候披露的量測豁免。

對港交所 Part D 氣候披露證據的含義

對發行人團隊,有三項含義。

若自2027年第一季起準備新訂或更新 SBTi 目標,或仍按 Version 1.3.1 提交至2028年1月31日,須把 2.0 版選項對照排放結構——並凍結無論選哪一條路徑、Part D 都需要的量測檔。範圍一、分開陳述的範圍二(減排目標用基於位置;基於市場的進展須分別標註),以及所選範圍三路徑的清單完整度,應對齊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服務實務。誰擁有轉型計劃、誰簽署盡最大努力記錄、誰監察十五年可再生資產機齡篩選、董事會如何會議記錄目標批准,應對齊內部監控諮詢邏輯。

若集團部分實體覺得 B 類彈性或可選長期淨零目標有吸引力,不要把豁免當成 Part D 的情緒式寬免。在 SBTi 下可選,並不表示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下「不重大」。供應商對齊聲稱仍需可信數據而非僅有高層次承諾;滾動五年週期仍需能經得起投資者對交付風險審視的近期路線圖。沒有證據脊骨的彈性,是更軟的自願聲稱,不是更強的披露檔。

若雙語套件同時服務香港上市文件與內地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申報,須把淨零用語鎖定為管控。財經翻譯在「基於位置」「基於市場」「盡最大努力」「減排對進展」與「財務影響」必須中英同義時,不是化粧。若轉型計劃假設與減值、可收回金額或公允價值敘事並列,商業及物業估值假設須與同一證據脊骨一致。

打勾式合規,是把「我們正準備 SBTi 2.0 版核證」貼進 ESG 報告,然後宣稱氣候量測工作已完成。可執行的做法,是就每一重要範圍及所選路徑凍結:方法、數據負責人、減排與進展的區分、董事會批准記錄,以及該等數字如何饋入 Part D 財務影響與情境敘事——無論長期淨零目標在 SBTi 下是否可選。

現在該做甚麼

在 2026 財政年度 Part D 氣候證據仍開放、且 Version 1.3.1 仍可提交至2028年1月31日時,建立一份 SBTi 對 Part D 的證據脊骨檔。記錄預期的 A 類或 B 類對應、將運行的近期五年週期、是否選舉長期淨零目標或維持可選、範圍一與範圍二如何分開陳述、哪些可再生資產通過十五年機齡篩選,以及將以哪一條範圍三路徑(絕對、供應商/客戶對齊或排放密集活動)作記錄。為盤查、盡最大努力記錄、轉型計劃維持及董事會目標批准具名負責人。在同一頁把自願 SBTi 核證狀態與強制 Part D 量測完整度分開,使起草周無法混淆兩者。

不要再把 2.0 版可選性當成工作本身。工作是:你的 Part D 氣候披露敘事,能否經得起任何彈性條款仍要求的同一條證據脊骨——因為 SBTi 不是 Part D 合規。

常見問題

  1.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 版改了甚麼?按 2026 年 6 月來源,2.0 版新增公司分類(A/B 類)、滾動五年近期目標、可選長期及總體淨零目標、範圍一與範圍二分開設定(範圍二減排目標錨定基於位置,並設可再生資產十五年機齡上限)、擴大範圍三路徑,以及強制淨零管治支柱(最高層面目標批准加維持轉型計劃)。對照 2.0 版核證於 2027 年第一季開放,並與 Version 1.3.1 並行至 2028 年 1 月 31 日。
  2. 為何 SBTi 彈性不能替代港交所 Part D 量測?Part D 氣候披露要求提供具決策用途、對發行人可識別財務影響的氣候資訊。可選範圍三目標、可選長期淨零目標或所選對齊路徑本身,並不建立《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守則》下的盤查完整度、財務影響假設或管控擁有權。
  3. 此處的證據脊骨是甚麼?一種董事會可用的量測檔:凍結邊界、範圍方法、基於位置與基於市場標註、可再生資產機齡資格、轉型計劃擁有權、盡最大努力記錄與具名簽核——使自願 SBTi 聲稱與強制 Part D 敘事建基於同一套發行人自有數據。
  4. 發行人在 2027 年第一季核證開放前應做甚麼?把 2.0 版選項對照集團排放結構與資本約束,把 Version 1.3.1 時程記至 2028 年 1 月 31 日,並並行凍結 Part D 量測檔——尤其分開的範圍一/範圍二策略、十五年可再生資產篩選,以及將以供應商數據證據化的範圍三路徑。
  5. SBTi 核證是否等於 Part D 合規?否。SBTi 是自願科學基礎目標框架。港交所 Part D 是上市規則氣候披露。核證可支撐目標可信度;它並不解除 Part D 量測、財務影響或管控擁有權義務。

結語

SBTi《企業淨零標準》2.0 版對港交所發行人團隊有用,前提是把它讀成可選性與量測的壓力測試:A/B 類差異化、滾動五年週期、可選長期淨零目標、範圍一與範圍二分開設定、可再生資產十五年機齡上限、擴大範圍三路徑,以及董事會層面淨零管治——Version 1.3.1 仍可提交至2028年1月31日,2.0 版核證於2027年第一季開放。可選目標框架與彈性條款並不能替代 Part D 量測。它們需要與強制披露同一條證據脊骨。SBTi 不是 Part D 合規。

編輯/撰稿:Amanda Cheung(Founder),盈雪 AMMO Group

盈雪集團企業服務有限公司

盈雪(AMMO Group)為港股發行人提供 ESG 報告、氣候披露及董事會管治顧問服務,對齊港交所相關守則。寫畀公司秘書同 IR 用嘅實務筆記,唔係空泛永續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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